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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1236 | 成文日期:2024-02-18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02-18 |
发文字号:平政通字〔2024〕1号 | 主题词: |
为切实加强我县林草防火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林草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全县林草资源和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和《平顺县封山禁火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林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2024年2月 18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放区域:全县森林、草原、林地、草地及其5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禁止内容:
凡进入林区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3.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4.严禁燃放孔明灯;
5.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6.严禁野炊、烧烤、烧蜂窝、烤火、玩火。
四、相关要求:
(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规经营、存储等行为;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厉打击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商户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县林业局要加强林区防火工作督查检查力度,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应急待命、一旦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科学扑救、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四)县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违规燃放等行为,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管保洁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现违规燃放者,立即报公安机关并配合处置;
(六)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平顺分局负责组织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行为;
(七)县融媒体中心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县城公共环境;
(八)各乡镇、村(社区)承担本辖区内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属地责任,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要严明工作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巡护密度、严格管控野外用火,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辖区内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位。
(九)各涉林企业和单位要对进入矿区林区的一切人员及车辆进行火源检查,一律不准烟花爆竹、非生产所需火源进山进林,生产所需火源须有专人监督管控、并存放至专用场地。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12119。
特此通告
平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