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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53751 | 成文日期:2020-09-02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09-02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0〕25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平顺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1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民生优先、政府主导、分类处置、廉洁高效的原则,采取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与建设单位完善手续、补缴税费相分离的办法,力争在2022年底前,基本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处置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从便民利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出发,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分析房屋建造时的政策规定,科学稳妥地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既尊重历史背景,又兼顾现实情况。处理过程中,在坚持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同时,以法律法规为政策底线,严控范围,杜绝“搭车”办理。
(二)民生优先,防治结合
1.坚持“守住底线、安全第一”,做到“三符合”。即拟申请登记发证的不动产,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取得规划认定意见、符合消防要求或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取得建设质量安全认定意见。
2.坚持“民生优先、简化程序”,实行“三分开”。即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与群众办证分开,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与群众办证分开,征缴建设单位税费与群众办证分开。
3.坚持“违法必究、违规必查”,实行“三同步”。即对于纳入处理清单的项目,在启动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成熟一个处理完善一个,逐步统筹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首批优先处理整改难度小、手续基本齐全的项目;其次处理建设主体存在且愿意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的项目;最后处理整改难度大、主体不存在或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
三、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其他经平顺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研究认为符合条件的,纳入本次处置范围。
由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等,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处理的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准备
1.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平顺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开展摸底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涉及住户、手续办理、税费交纳等情况,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全面梳理问题,分类整理建档,建立统一台账。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分批次确定纳入解决范围内的项目清单。
3.统一测绘建档。对纳入解决范围的项目,由原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提供测绘成果;原建设单位灭失的,由领导小组指定的申请主体负责提供测绘成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测绘成果统一进行审核,建立楼盘表,形成完整的数字化档案,并在部门之间共享,不得重复测绘。
(二)组织实施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台账,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统筹推进原则,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下达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按照“三符合”“三分开”原则,分别对处理项目提出解决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集中审议后向相关部门下达办理决定;各相关部门按照“三同步”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启动手续完善、税费追缴、追责问责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办理决定,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处置意见及方法
(一)优先为群众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1、申请主体
(1)建设单位存续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购房人作为主体,由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2)原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确实无法确认申请主体的,由领导小组指定房地产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主体办理首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然后再由指定申请主体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2、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对处理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组织相关申请主体或指定申请主体,持相关基础资料和《平顺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2-1),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下达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不同遗留问题类型,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下达《平顺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核任务书》(以下简称《审核任务书》,详见附件2-2),明确审核事项和要求。
(3)审核把关。各相关部门依据《审核任务书》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对申请处理的项目进行核查把关,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平顺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办理意见书》,详见附件2-3)以及相关认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4)审议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对各相关单位提出的办理意见,按照“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进行专题研究,并根据决议结果分别向各相关部门下达《平顺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办理决定书》,详见附件2-4),明确办理事项和要求。对于逾期拒不配合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法定义务人,要下达《限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通知书》(详见附件2-5)
(5)办理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办理决定书》后,在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登记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房屋权属存在异议的,由购房人通过司法裁决确定物权归属,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对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依法处理到位后再行办理。
3、办理政策
(1)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于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但符合规划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规出具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划但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在列明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可同步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2)住建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且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住建部门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住建部门未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住建部门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由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住建部门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第三方机构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安全鉴定单位),质量安全鉴定均以项目建成年代的标准进行认定。消防验收或认定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消防验收或认定均执行项目建成年代的标准。
(3)购房人未交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税费的,按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房价和标准补缴。
(4)需购房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照税务部门房屋评估价值标准进行核定,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1%、非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5%补缴。
(5)因购房人“私搭乱建”导致建筑物用途、结构改变的,由购房人自行整改到位后再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个别业主行为不影响其他业主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6)购房人已经向建设单位交纳了相关费用的,按照购房人已缴费用予以办理,欠缴相应费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追缴到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处理意见,按出具的意见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7)申请主体和购房人相关资料遗失或缺失的,由相关部门为申请人查阅档案、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后作为申请证明材料。档案、存根等遗失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各项手续。
(8)对已办理首次登记拒不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由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纳入诚信体系实施惩戒。由购房人直接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15个工作日后,予以办理。
(9)同一幢建筑部分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部分业主未办理登记的,比照本幢建筑内已办理业主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和权籍调查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10)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入市交易时,不动产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补缴价款依据税务部门的房屋评估价值标准进行核定,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1%、非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5%补缴。出让年限按相应用途最高法定年限执行,土地使用年限以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交纳土地出让价款日期起算。以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票据为依据,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内记载,权利性质为“出让”。
(11)本方案未规定的情形,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晋自然资发〔2020〕4号)执行。
(二)同步启动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处置
1.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存续的,由原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承担违法违规责任,负责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交纳相关税费。
(2)建设单位灭失且无承继单位的,原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有连带责任,负责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交纳相关税费。
2.处置程序
对纳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范围的项目,在启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各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办理决定书》要求,同步启动行政处罚、追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完善项目手续等工作。处置房地产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时,参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实施承诺制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存在的审批手续不全问题,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完善手续后,予以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3.处置政策
(1)尊重历史,特事特办,按照“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需建设单位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一般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标准进行补缴。涉及行政处罚的,可按照当时标准依法从轻处罚,相关税费补缴完成、处罚到位后,及时补办手续。
(2)对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问题,建设单位暂无补缴能力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可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补缴;对建设单位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可处置资产的,相关收费经县政府批准后可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
(3)对60日内拒不配合处置和交纳相关税费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向司法部门申请启动司法程序予以处置,相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启动失信惩戒措施。对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人、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在相关问题处理到位前,不得从“黑名单”中移除。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成立平顺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全面负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等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秦 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桑爱斌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王 林 县财政局局长
段文江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宋群胜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郭学政 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张文平 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岳晓青 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
王永胜 县工信局局长
吕树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申平广 县民政局局长
何 军 县司法局局长
刘菊红 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原保根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郭忠义 县住建局局长
张建新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石 玉 县信访局局长
史旭红 县税务局局长
马跃一 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政府乡镇长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主 任:原保根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郭忠义 县住建局局长
张建新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史旭红 县税务局局长
成 员:郭学政 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张文平 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吕树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跃一 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曹安明 县工信局副局长
张 清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冯永强 县税务局副局长
刘 刚 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菊红 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马建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文东 县住建局房管保障办主任
(三)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全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调度和协调,做好会议召集、部门协调、会议纪要起草、政策宣传等工作;指导、督促、考核各单位相关工作。办公室内设综合保障组、调查确权组。
综合保障组。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络、对内协调;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文电处理、新闻宣传;负责印鉴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调查确权组。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不动产交易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对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处置意见;负责日常业务咨询、权属情况核实、报件资料审核、不动产交易登记发证等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分别抽调2名业务骨干,从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审计局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组成,专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具房屋交体工作。
3.成立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调查登记专项队伍,及时完成解决遗留问题期间形成的登记任务。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补缴土地出让金、罚没等款项入库和经费保障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宣传引导,对成功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对不动产登记网络负面、敏感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呈报、转办,指导帮助相关单位回应舆论关切。
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涉法、涉诉等问题。
县人民法院:负责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审判、追偿、执行等司法保障。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立案、公诉等司法保障。
县工信局:负责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统筹协调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实施办法;对所监管企业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统筹协调工作;对管理范围内不动产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汇总,建立台账;积极配合开展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涉案问题进行侦办,负责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的维稳工作。协助落实办证群众户籍问题。
县民政局:负责对纳入解决范围项目建筑物标准地名命名进行审核认定,并进行标准地址编码。
县司法局:负责对拟定出台的处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县审计局:依法负责对土地出让金、相关规费、配套费、附加费、维修基金、税款以及罚款等的收缴、减免进行审计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就规划及土地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和认定意见,完善土地相关手续,依据职责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追缴土地出让价款、罚款等相关欠款,并组织专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照行政审批改革划转的职能,负责及时完成与处理遗留问题相关的审批、确认手续。负责核查、提供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查处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就工程施工、工程质量、消防等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和认定意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对失信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对相关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内容进行审核。依法清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负责对住房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对住房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项目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纳入解决范围项目的人防工程进行审查、认定,对可以整改完善的负责督促整改,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进行认定、处罚。
县信访局:负责协助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信访问题。
县税务局:负责对相关税收进行清缴,并依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办理决定书》对需要评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或发票所载价值办理购房人完税凭证。
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县直单位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统筹协调工作;对管理范围内不动产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汇总,建立台账;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对本辖区内存在遗留问题的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汇总,建立台账;督促项目单位积极配合开展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受理群众关于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信访投诉,抓好宣传引导等维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要将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作为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具体举措抓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分工,压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逐条逐项分解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将要求落实到每个节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疑难项目要采取“一案一策”“一事一议”等办法,确保我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顺利展开、稳步推进、收到实效。
(三)加强监管,维护稳定
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对不属于本次解决范围的项目,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搭车”,违规办理。对在建违法违规项目,要跟踪管理,严厉查处。在积极化解“存量”的同时,坚决杜绝“增量”出现。对激起群众上访或煽动业主上访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违规企业及相关人员纳入诚信监管体系。
(四)激发热情,鼓励创新
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要把出于公心和谋取私利区分开来,把主观过错与无过错主体区分开来,把主动担当作为与问题复杂难以处理区分开来。要对工作推进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发干部职工为人民办实事的热情。
(五)强化宣传,争取主动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报道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同时,要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提高法律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平顺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流程图
2.平顺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申请表、审核任务书、办理意见书、办理决定书、限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