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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53713 成文日期2020-09-02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02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0〕26号 主题词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顺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平顺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引领,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完善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建(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促进农业增效、增加农民收入与城乡统筹发展,为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产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的原则,依法确定主体资格,认定权属和四至界限,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

(二)实事求是,应发尽发。立足我县农村现状,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简便易行的工作思路,灵活掌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对城乡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缺失的地方,申请要件中无需提供房屋符合规划等材料。因地制宜,积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能满足

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

(三)先易后难、分类推进。依托“两权”调查成果,结合实际先行对现有成果进行检查复核、更新完善,对于经核实未发生变化的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村庄开展试点登记,直接利用地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对于偏远地区、矛盾问题较少的村庄,可采用简易方式登记发证;对于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四)尊重历史、不变不换。已经依法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可暂不更换新证。

三、确权登记范围

(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已纳入地质灾害搬迁区、土地塌陷区、城中村改造区等列入征收拆迁计划的,暂不列入此次调查范围。

四、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要求

(一)予以确权登记情形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依法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2.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3. 本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要求,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内注明。

6.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核减原占用宅基地的用地指标。

7.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不予以确权登记情形

1.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定途径取得的不予确权登记。

2.非历史原因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反生态保护区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历史原因划分的时间节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道路控制线等划定前的时间来界定)

3.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另行建房的,不予确权登记。

4.坍塌、废弃达两年以上的农村住房;权属存在争议尚未处理解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确权登记。

(三)依法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1“. 一户多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设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超面积问题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均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4)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3.无权属来源资料问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4.规划建设条件问题

对合法取得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报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属于合法使用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予以确权登记。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要求

(一)予以调查确权登记情形

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可以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不予调查确权登记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不予确权登记。

(三)依法处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关问题

1.无权属来源资料问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规划建设条件问题

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作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以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建设的情况。

六、实施步骤

(一)开展权籍调查与测量

1、开展权籍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具体参照《山西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细则》,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行政村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审核确认、申请登记和纠纷处理等工作,并依托技术单位认真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房产进行

测量,制作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和房产分层分户图,权利人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内容除包括权利人、坐落、面积、建造时间、质量等基本情况外,还要全面掌握不同时期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掌握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和建房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基本资料。对于权属争议无法调处的,划为争议宗,暂不予以确权登记。村委会对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进行审定,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2、调查公示

对经审核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平顺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门户网站公告,同时以行政村为单位,在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集体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

时组织开展补充调查。对于外出务工人员,乡镇村组干部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3、确认调查成果

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对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乡镇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进行审定,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4、权属纠纷处理

乡镇、村委会对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开展调查处理。对于权属争议无法调处的,划为争议宗,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二)成果质检入库

自然资源局依托技术单位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权源资料、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公示结果、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进行综合审查,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及调查成果资料,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子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空间数据库,实现批量导入、批量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三)确权登记发证

1、申请受理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前,由各乡(镇)政府发布公告,明确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申请方式、受理时间等内容,公告期5日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统一集中受理,并填写《平顺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确认表》(附件)。申请首次登记时需提供以下必要材料,其他登记情形所需资料参照不动产登记其他情形资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证、个人建房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4)房屋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仅限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时提供);

(7)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受理标准为:权属来源合法、面积核算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

2、审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等正确性,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并会签审核意见。

3、核定

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登记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宗地自然状况审核、土地权属状况审核等以及必要时对初审的内容进行再次审查。

4、首次登记公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在门户网站、所在村组公示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5、登簿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予以登簿,办理注册登簿手续,颁发不动产权证;公示期内,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上报领导小组调查研究解决。

6、建档入库

档案建设要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每个阶段的工作同步进行,分级管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时保存。

(三)验收阶段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对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回顾自查;领导组要对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审核检查。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成立平顺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税务局分管负责人,各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技术指导,包括:数据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机制,并积极协调好相关部门对此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的联审联办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宣传引导,对成功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对不动产登记网络负面、敏感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呈报、转办,指导帮助相关单位回应舆论关切。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保障、拨付、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核实农村户籍人口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界线,行政区划图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等工作和其他报建资料。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出具是否符合规划意见,及其他行政审批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对相关税费进行收缴。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细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户籍民警等开展权属调查、户籍认定、房屋年限认定、指界、确认、集中申请、纠纷处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各村委会对本村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发证所提交的资料的收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登记的宣传、引导、调查测绘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程序,维护社会稳定。本次登记发证工作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落实《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既依据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政策,又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领导机构、实施方案、调查勘验、登记发证等每个程序、内容、方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每个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登记发证工作合法有效。

(二)摸清家底,推行便民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计划,履行登记发证初审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摸清本辖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宗地和面积,已登记发证的数量和面积等基本情况,要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目标,提升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登记发证要向乡镇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办理。领导组办公室要主动作为,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协调筹措资金,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规定,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整个登记发证阶段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三)加强宣传,开展技术培训。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报纸、短信、微信等平台,采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加强工作宣传、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争取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仅作为本次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依据,由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乡镇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省、市相关规定逐一研究解决。

附件:平顺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