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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53555 成文日期2021-09-30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10-01
发文字号 主题词

平顺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已失效)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前,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发布封山禁火令如下:

一、封山禁火时间

2021101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封山禁火区域

全县所辖范围内

三、封山禁火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森林、草原、林地及边缘地区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林地及边缘地区上坟烧纸、点蜡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三)严禁在森林、草原、林地及边缘地区烧火取暖照明、吸烟、野炊烧烤和从事狩猎活动;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林地及边缘地区私自开山采石、放炮作业架设电线;

(五)严禁牛羊工或其他作业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林地及边缘地区

(六)禁止在森林、草原、林地及边缘地区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

严禁发现森林草原火情不报、瞒报、乱报;

(八)严禁车辆在森林、草原、林地及边缘道路沿线向车外丢扔烟头及其他火种;

严禁其他生产和非生产性用火及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四、封山禁火要求

(一)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社会组织不得在防火区域内进行上述规定的任何野外用火行为和活动。

(二)凡进入防火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必须自觉执行禁火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护林防火人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火情火险的依法从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三)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出入山登记制度,自觉主动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对阻扰、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处罚措施

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封山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个人或单位,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相关规定,对个人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火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封山禁火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森林火警电话:0355-8922413

平顺县人民政府

20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