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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55986 | 成文日期:2022-09-05 |
发文机关:平顺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2-09-05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1 | 行政检查 |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县民政局 |
2 | 行政检查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3 | 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县应急管理局 |
4 | 行政检查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水利局 |
5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6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县应急管理局 |
7 | 行政检查 | 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安全隐患督查整改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船舶所有人应当分别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船舶及渡口管理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规章】《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产、生活实用船舶、渡口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
县交通运输局 |
8 | 行政检查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
县自然资源局 县应急管理局 |
9 | 行政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基本农田。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自然资源局 |
10 | 行政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消防工作实际,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林业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
11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5月施行)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 | 行政检查 |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
县林业局 |
13 | 行政检查 | 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的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 第四条 本办法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二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负现场管理责任,必须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县住建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自然资源局 |
14 | 行政检查 | 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 【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 县林业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行政检查 |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县交通运输局 |
16 | 行政检查 | 对渡口渡运的安全检查、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17 | 行政检查 | 对乡道、村道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村道的建设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等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道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将村道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车时间等内容予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 | 县交通运输局 |
18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防疫预防的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县卫体局 |
19 | 行政检查 | 涉及宅基地的违法违规的检查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县农业农村局 |
20 | 行政检查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
县农业农村局 |
21 | 行政检查 | 传染病预防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
县农业农村局 县水利局 县林业局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22 | 行政检查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号)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 县农业农村局 |
23 | 行政检查 | 森林保护的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
县林业局 |
24 | 行政检查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 县工信局 |
25 | 行政检查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县文旅局 |
26 | 行政检查 |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县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部门 |
27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事务的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
县民族宗教 事务局 |
2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卫体局 |
2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县住建局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处罚 | 【规章】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县住建局 |
31 | 行政处罚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县教育局 |
32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建局 县农业农村局 |
33 | 行政处罚 | 对村道的占用、挖掘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养护组织或者养护人员协助做好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交通运输局 |
34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号)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 县农业农村局 |
35 | 行政强制 | 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投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 县公安局 |
36 | 行政强制 | 对在建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执行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 |
37 | 行政强制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
自然资源局 |
38 | 行政强制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执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 |
39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县应急管理局 县自然资源局 |
40 | 行政强制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动物防疫责任,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县农业农村局 县卫体局 |
41 | 行政强制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水利局 |
42 | 行政强制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县自然资源局 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