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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68786 成文日期2022-10-25
发文机关平顺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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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青羊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羊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法制审核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法制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审核人员留存归档。

第十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法制审核人员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报请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应当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和法制审核人员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