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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68780 | 成文日期:2022-10-25 |
发文机关:平顺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2-10-25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一、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苗庄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政府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三、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 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六、法制审核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七、本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 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十一、经法制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十二、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存入执法案卷, 一份由审核人员留存归档。
十三、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 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 当及时与法制审核人员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报 请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应当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和法制审核人员的意见,依 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十五、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移交 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苗庄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