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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2268 成文日期2025-08-26
发文机关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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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规范退役军人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提升检查效率和质量,履行应有的监管职责,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年度工作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保障待遇,加强监督审查力度。
    1.严格检查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落实优待情况。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征兵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优待义务。
    法律依据: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检查主体: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征兵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全县各乡镇村和大学应征入伍人员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2.严格审核领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申请领取相关材料。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申报领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法律依据: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检查主体: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符合相关条件的优抚对象及义务兵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3.严格审核优抚对象医疗报销制度。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是否按照规定递交真实有效医疗药费单据。
    法律依据: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检查主体: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全县各乡镇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医院及定点药店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4.加大力度对烈士及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查。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是否按照规定递交真实有效的申领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检查主体: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5.保障烈士遗属待遇,严格落实各单位对烈士遗属履行优待义务。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优待义务。
    法律依据: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检查主体: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二、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力度
    1.严格检查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落实情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检查主体: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接收平顺县安置退役士兵单位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2.严格检查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因其残疾与其结束劳动(人事)关系的情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是否对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检查主体: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接收平顺县安置退役士兵单位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3.严格检查退役军人安置任务完成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检查事项: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是否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检查主体: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检查对象:接收平顺县安置退役士兵单位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三、其他事项
    本单位无涉企和双随机检查事项。

平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