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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6317 | 成文日期:2025-10-13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5-10-13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一、民爆安全检查
根据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第六条,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二、学校安全检查
开学季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前后,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开展1次全覆盖安全检查。
三、医疗机构安全检查
对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实行每季度1次的常态化安全检查。
四、其他重点单位安全检查
1. 公交客运企业: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检查;
2. 油气水电暖、寄递物流、文物等重点单位: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每季度开展1次专项检查;
3. 党政机关重点部位:每年开展1-2次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