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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6316 成文日期2025-10-13
发文机关平顺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10-13
发文字号 主题词

平顺县公安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监督
检查工作计划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切实加强我县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秩序,严防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 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为宗旨,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服务引导、严防流失”的原则,全面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压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公安机关监管效能,构建严密高效的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体系。

(二)工作目标:1. 全面掌握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底数、品种、数量及管理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 督促使用单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3. 依法查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储存等违法行为,堵塞管理漏洞。4. 提升使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有效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制毒渠道。5. 确保本年度内不发生因监管不到位导致的易制毒化学品重大流失案件。

二、 检查范围与对象

本计划适用于平顺县公安局管辖范围内所有持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或需进行相关备案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主要包括:

· 医药、化工生产企业;

· 学校实验室;

· 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 其他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

三、 检查内容

重点对使用单位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资质备案情况:检查单位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资质是否有效,备案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购买使用情况。(二)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等管理制度。(三)储存安全防范情况:检查专用仓库或储存室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是否达标(如防盗门窗、监控报警设施、消防设施等),是否存在混存、超量储存、违规堆放等问题。 (四)流向登记情况:检查购销台账、出入库记录、使用记录等是否完整、准确、清晰,账物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记录缺失、涂改、不一致等现象。(五)使用环节管理情况:检查领用、使用记录是否规范,剩余物料是否及时退回仓库,实验用途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私自转让、赠予、丢弃等行为。(六)从业人员管理情况:检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的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背景审查和专业知识培训,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七)运输环节管理情况:检查运输资质、备案证明是否齐全,运输过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八)报废处置情况:检查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或包装物的处置是否合规,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非法流失风险。

四、 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日常检查:由辖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使用单位进行常规性监督检查。

2、专项检查:针对特定品种、特定环节或特定时期(如重大活动安保期间)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专项治理行动。

(二)时间安排:

按照计划有序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确保对易制毒使用单位每季度至少覆盖检查一次,对重大活动安保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五、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警种、派出所要充分认识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民警,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检查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要当场指出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三)强化服务,宣传引导。坚持监督检查与宣传教育、服务指导相结合,积极向使用单位宣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指导帮助单位完善管理制度,提升自我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防范流失风险。

(四)健全台账,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结果。加强内部信息沟通和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监管闭环。    

(五)严守纪律,廉洁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洁规定,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平顺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储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4729日第一次修订,201626日第二次修订,2018918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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