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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7066 成文日期2024-04-30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4-30
发文字号平编发〔2024〕9号 主题词

中共平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平顺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通 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部署,进一步厘清县乡职责关系,规范属地责任事项,切实为基层减负,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参照《山西省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指导目录》,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平顺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根据中共长治市委编办《关于做好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长编办发〔2024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清单管理制度,统筹加强《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和《乡镇权责清单》《乡镇执法事项清单》管理,严格清单外事项准入,各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临时机构、专项机制、工作专班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办理,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健全完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省级以上政策文件调整以及基层工作实际等及时调整完善清单内容。确需调整的,由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向县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主要依据及理由,按清单编制审定程序调整实施。

二、强化清单运用,推动县乡两级责任落实

要抓好《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执行和落实,自觉运用清单,严格执行清单,确保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依单履职,各尽其责。加强对属地责任事项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县乡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工作运行不畅、推诿扯皮等问题。健全完善追责问责机制,将清单作为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依法依纪依规依单问责。

附件:《平顺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中共平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4430

附件:


平顺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县级部门职责

乡镇职责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上级

关联

机构

1

生态环境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双随机”抽查名单和群众投诉信访件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环保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2

生态环境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化工企业地下水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牵头组织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企业聚集区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地下水管理条例》

县级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3

生态环境

水源地、地表水、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应急水源地、地表水、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对辖区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地表水环境(含黑臭水体整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相关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4

生态环境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5

生态环境

土壤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等主管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6

生态环境

清理企业违法违规产能

工信、发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产能,明确淘汰和落后过剩产能标准并列出名单,依法依规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责令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县工信局、县发改和科技局(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7

生态环境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水利、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对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违规取水、设置入河排污口,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负责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等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8

生态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9

生态环境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包含医疗废物)

生态环境部门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工业企业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包含医疗废物)的企业、汽修、诊所等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县级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10

生态环境

道路移动污染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和防控治理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对道路移动污染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治理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11

生态环境

扬尘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建筑垃圾消纳场、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村居拆迁、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等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12

生态环境

对散煤销售行为的监管执法

发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能源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对散煤销售情况进行监管执法。组织建立工业污染源监测网络,对违规建设、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不合格、不符合散煤销售的站点,流动售煤车辆,具有非法储存、批发、零售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散煤销售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县发改和科技局(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13

生态环境

露天烧烤及油烟扰民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进行监管,对经营业户油烟是否超标进行检测认定,根据投诉举报对露天烧烤和油烟扰民进行现场核实,依法查处。

对辖区露天烧烤、餐饮油烟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露天烧烤和油烟扰民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14

生态环境

对秸秆焚烧的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焚烧秸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对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人为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乡镇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等主管部门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15

生态环境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乡镇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以及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指导辖区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资源化利用,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养殖场畜禽粪污直排或偷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16

生态环境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及时传达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61号)

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17

生态环境

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属于噪声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铁路监管部门

18

市场监管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安全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县市场监管局

乡镇


19

市场监管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乡镇


20

市场监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配合市场监管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专项执法的摸底排查、问题上报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县市场监管局

乡镇


21

市场监管

食品药品领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涉及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预警或发现安全事故后,负责统筹开展事故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报送等工作。

接到危及食品、药品安全预警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告知县级食安委、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体局

乡镇


22

市场监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价格违法行为。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县市场监管局

乡镇


23

市场监管

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县市场监管局

乡镇


24

市场监管

对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传销行为、违规直销行为。

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传销、违规直销等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乡镇


25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乡镇


26

市场监管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管

工信、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销售不合格油品等非法储存、批发、零售经营成品油行为,依法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加油站、流动经营成品油售卖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县工信局(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27

市场监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市场监管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教育培训,违法行为查处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救治和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承担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工作任务,督促辖区村居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村(居)和举办者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救治和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体局

乡镇


28

市场监管

农村庙会、集会市场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集会、庙会重要路段的交通疏导,确保道路畅行,行车行人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内食品摊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法经营药品、保健品行为的查处。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安全信息渠道畅通。

建立集会庆典应急预案,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秩序维护、市场管理、食品安全检查、综合治理和服务等工作,配合打击非法演出活动、非法销售图书和音像等制品,杜绝迷信盗骗事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提示、禁止事项等,引导群众遵守现场管理,车辆有序停放,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引导商户在指定区域内按规定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

乡镇

驻县消防救援机构

29

市场监管

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强制性产品以及其他重点产品认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监督管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处理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县市场监管局

乡镇


30

自然资源

对自然资源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收到上级卫片信息后,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查处。

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负责辖区内乡村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制止、报告制度。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县自然资源局

乡镇


31

自然资源

对自然资源(国土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国土空间规划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摸底排查,发现或接到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由乡镇根据赋权事项要求依法查处,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乡镇


32

自然资源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派人现场核查认定,根据需要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乡镇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


33

自然资源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赋权事项外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对擅自在耕地上采矿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自然资源局

乡镇


34

自然资源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执法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推送至乡镇,指导乡镇对盗伐、滥伐、毁林开垦、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等赋权事项进行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捕猎、收购野生动物等赋权事项外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林业局

乡镇


35

自然资源

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治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虫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病虫害后,及时处理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测、防治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县林业局

乡镇


36

自然资源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森林防火、救火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火、救火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防救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控、督促指导落实预警响应措施、检查防火巡防情况及火情早期有效处理等工作;指导乡镇对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等赋权事项进行行政处罚。

乡镇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导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加强野外用火管理,落实火险预警措施,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援救、疏散人群等工作,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林业局、县应急局

乡镇


37

自然资源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自然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跨乡镇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配合协助市级部门调解处理跨县(市、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对乡镇呈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确权处理建议。督促指导乡镇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争议工作。

负责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争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协助相关部门完成现场踏勘、调查取证、调解和解等相关具体工作。对单位之间争议调解不成的,由乡镇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同时指导当事人提交确权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乡镇


38

自然资源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行为开展摸底排查,对破坏耕地程度进行鉴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上报市、县级相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和整改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

乡镇


39

自然资源

地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地质灾害防治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

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和宣传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协助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县自然资源局

乡镇


40

农业农村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执法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相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指导乡镇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等赋权事项进行行政处罚。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宣传、日常巡查、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乡镇


41

农业农村

农业机械推广、服务和安全监管执法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机械推广、服务和安全监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组织农业机械科技知识宣传和教育,推进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普及应用。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负责辖区内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涉嫌违法的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查处。

引导和扶持辖区内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配合做好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42

农业农村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执法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备案、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查检测,负责对辖区内种子质量的投诉举报、日常监管问题及线索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指导乡镇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等赋权事项进行行政处罚。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乡镇


43

农业农村

病死动物的无害化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或者指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依法处理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省级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审查,并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指导乡镇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等赋权事项进行行政处罚。县级财政部门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数量较大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及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处理,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其他病死动物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乡镇


44

农业农村

对畜禽屠宰的监管执法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发生违反畜禽屠宰法律法规行为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涉嫌违法的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查处。指导乡镇对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赋权事项进行行政处罚。

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45

农业农村

动物和动物产品疫病防疫检疫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负责对辖区内违反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工作,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乡镇


46

农业农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提出疫情处置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等。

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47

农业农村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突发性的重大病虫害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对常发性病虫害,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内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及个人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突发性的重大病虫害,及时上报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48

农业农村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管执法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投诉举报、日常监管问题及线索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指导乡镇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赋权事项进行行政处罚。

协助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49

农业农村

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渔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辖区内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


50

城乡建设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燃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

乡镇


51

城乡建设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流动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及相关审批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转卖)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充装站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发放燃气供应许可证,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对辖区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及相关审批部门

乡镇


52

城乡建设

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章(城乡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指导乡镇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等赋权事项进行行政处罚。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内(城乡规划区内)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县住建局

乡镇


53

城乡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对房屋安全性进行识别鉴定,严格落实住建部危房改造质量安全“五个基本”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改造或监督指导乡镇执行危房改造,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和动态保障。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落实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关于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建村〔2022〕81号)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危房改造动态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建村函〔2022〕1620号)

乡镇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54

城乡建设

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对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报备登记,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发改、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管理,负责处置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指导住宅小区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会”),并办理备案手续;监督业委会、物管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建立业委会换届审计制度;审核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指导物业承接查验,督促项目有序交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和使用小区公共资产;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及时解决物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和信访问题,发挥乡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负责组织社区网格员对小区管理进行巡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受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

县住建局、县发改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乡镇


55

城乡建设

城乡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维护、更新、处罚

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督促设施产权单位或责任部门对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更新。对未完成养护、维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及时发现辖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出现的问题,向县级管理部门提出查询产权或责任部门申请,配合产权单位对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更新,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等赋权事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

乡镇


56

城乡建设

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管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城区燃气的工程建设,乡村燃气的规划建设,燃气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做好辖区燃气管道及用户安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乡镇


57

城乡建设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农房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

对辖区内农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闭环管理;对农村自建底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

《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县级部门


58

城乡建设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指导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落实乡镇的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对行政区划内自建房组织实施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协助做好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产权人(使用人)定期对房屋开展安全自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积极推动基层“多网合一”网格化管理模式,将自建房安全纳入村(社区)基本网格单元管理,由政府指定的网格员担任村(社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员。

《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

《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

《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建村规字〔2023〕136号)

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

乡镇


59

应急管理

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相关法规,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消防、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加强救灾物资储备,核定上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展救灾救助,组织灾后恢复重建。

编制乡镇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发现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组织对属地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及时上报灾情,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完成灾后恢复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县应急局

乡镇


60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计划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指导乡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赋权事项行政处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计划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

乡镇


61

应急管理

对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商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开展排查。

负责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

乡镇

驻县消防救援机构

62

应急管理

消防安全监管

消防救援等部门牵头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

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消防条例》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级相关部门

乡镇

驻县消防救援机构

63

应急管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本辖区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乡镇


64

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工信、公安及相关审批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信息进行初审,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商务局)、县公安局及相关审批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65

民生保障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负责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出、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2021年省政府令第295号)

县人社局

乡镇


66

民生保障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收养登记办理有关事宜

民政部门负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牵头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办理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手续;履行临时监护职责。

负责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格的审核转报,协助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保障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监护监督指导、评估帮扶、建立信息台帐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民发〔2021〕40号)

县民政局

乡镇


67

民生保障

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

人社部门负责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负责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确认,建立专门台账,协助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服务,组织和引导辖区居民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企业招工引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县人社局

乡镇


68

民生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等相关政策;负责对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乡镇报送的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已将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应当加强监督指导,按时发放各类救助金,定期开展救助对象核查,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受理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等救助申请;对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救助审核意见,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开展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的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规发〔2023〕5号)

县民政局/乡镇

乡镇/县民政局


69

民生保障

流动人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及时查处和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

《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法》

县公安局

乡镇


70

卫生健康

传染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负责辖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指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配合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负责本辖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县卫体局(疾控局)等部门

乡镇


71

卫生健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农村公共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现并及时报告辖区内生活饮用水违法行为和安全事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和安全事件调查,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县水利局、县卫体局(疾控局)

乡镇


72

卫生健康

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管执法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有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矿山、冶金、化工等各类生产企业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和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乡镇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等人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等赋权事项进行行政处罚。

对本辖区内有尘毒危害的矿山、冶金、化工等各类生产企业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配合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和尘肺病患者等重点职业人群的健康促进和管理;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卫生监督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卫体局(疾控局)、县人社局

乡镇


73

卫生健康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执法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抽查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对针对公共场所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对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上报卫生健康部门,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

县卫体局(疾控局)

乡镇


74

文化旅游

文物保护及管理

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安全检查;依法依规进行文物案件查处及行政责任追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加强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旅游景区内的文物进行安全检查。其它部门按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职责内容落实。

加强文物安全巡视巡查,发现或收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进行日常维护及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县文旅局(文物局)

乡镇


75

文化旅游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娱乐场所的监管执法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文化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工作。指导乡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娱乐场所超时经营、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等赋权事项进行行政处罚。

对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进行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

乡镇


76

文化旅游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执法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保护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审核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对宗教事务的日常监管执法。相关审批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文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按职责配合对相关宗教事务进行监管执法。

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监管执法相关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县委统战部(宗教局、县文旅局(文物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卫体局、县政府办(外事办)等部门

乡镇

驻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77

交通运输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的监管执法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指导乡镇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影响交通安全等赋权事项进行行政处罚。

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和处罚,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和案件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

乡镇


78

交通运输

治理非法营运执法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站及周边出租车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

负责在辖区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非法营运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发现问题根据赋权事项要求做好执法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乡镇


79

工业信息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乡镇


80

水利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工程管理

水利部门统筹编制各类水利工程规划;组织本级工程建设与行业管理,配合做好县级及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地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

配合做好县级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按管理权属,分级管理各类水利工程设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第四次修正)

县水利局

乡镇


81

社会治理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信访部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及时转办交办,并督促按时办理。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信访工作条例》

县信访局

乡镇


备注:“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行政职权事项的,依市县两级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