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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1288 成文日期2024-01-04
发文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4-01-04
发文字号 主题词

山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下称15号公告)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1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内容明确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20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6000元上浮30%)。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晋财税〔2021〕6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西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