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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7635 | 成文日期:2023-03-29 |
发文机关:平顺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3-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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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平顺县水利工作实际,特制定2023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主体
平顺县水利局具有行政检查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二、检查对象
平顺县辖区内河道、水库、大坝、取用水资源单位、生产建设单位、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建设项目、农村安全饮水
三、检查时间
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
四、检查事项
1、平顺县河道范围内“四乱”(乱占、乱采、乱建、乱堆)检查;
2、平顺县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巡查、检查;
3、平顺县内各取用水户取用水(含违法)、节水检查;
4、平顺县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
5、平顺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平顺县水利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
7、平顺县农村安全饮水监督检查;
8、其他相关事项。
五、检查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
六、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
2、抽检检查
七、检查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2、随机抽查事项按照相关要求决定。
3、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应使用规范用语,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要积极热情为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切实为企业解决困难和实际问题。
4、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5、行政执法检查时,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
6、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