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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1458 | 成文日期:2020-05-08 |
发文机关:平顺县政府信息中心 | 发布日期:2020-05-08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发布。
二、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三、公文的草拟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四、无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未注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的,不予发文。
五、公文类发文审核科室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单位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科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六、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七、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八、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九、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十、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审查。
十一、多个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对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十二、对已过保密期限,经保密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脱密处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十三、行政机关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文件按文号重新进行评估审查,将应公开而未公开或因情势变化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予以公开。
十四、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